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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国锋诉白在祥 王翠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锋,白在祥,王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846号原告贾国锋,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被告白在祥,男,现住鄂托克旗乌兰镇。被告王翠玲,女,现住鄂托克旗乌兰镇。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贾国锋与被告白在祥、王翠玲民间借贷纠纷。2017年8月21日原告贾国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原告贾国锋负担。审判员  谢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孙磊本判决法律条款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