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财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济钢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润海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济钢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润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财保27-1号申请人:陕西济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小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爱兵,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润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永恒,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陕西济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润海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陕0116财保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润海物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额为准)。申请人陕西济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陕0116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润海物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苗卫平审判员 郭复萍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