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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6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陈昊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陈昊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669号之二申请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昊帆,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金沙万瑞中心2栋12层1201、1202、1203、1204、1205号。负责人:郭小龙。刘广东与陈昊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广东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昊帆名下的财产在9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刘广东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广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昊帆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6227××××769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陈昊帆单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武侯区×××号的房屋(权24×××38)产权予以查封。上述财产保全范围以9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财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不超过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明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