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执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凯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5执2426号申请执行沈阳凯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卫申请执行人沈阳凯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105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卫存款人民币0.382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 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