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明碧、吕源与杨逍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逍,李明碧,吕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源上诉人杨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99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区,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盛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杜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