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幸、罗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幸,罗国安,于晓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幸,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震,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国安,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建广,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于晓刚,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徐幸因与被上诉人罗国安及原审被告于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7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欧阳梅审判员 李润武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