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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创元、揭阳市揭东区华海油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创元,揭阳市揭东区华海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36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创元,男,汉族,1957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鹏(系陈创元之子),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南,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揭阳市揭东区华海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工业园西南侧。法定代表人:何可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明,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陈创元因与被申请人揭阳市揭东区华海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2民终530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创元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被华海公司聘为搬运工,与华海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华海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陈创元经曾某介绍,于2014年4月20日开始到我司当搬运钟点工,陈创元与我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陈创元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陈创元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华海油脂公司与陈创元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陈创元虽然有工资支付凭证,但双方并未就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进行约定,陈创元不受华海油脂公司考勤的管理和约束,有活时来上班,没活时可以不来;陈创元提供的劳动不具有不可替代性,其不来上班时可以由他人代替;华海油脂公司除提供8小时140元工作报酬外,也不提供社会保险及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附随义务,上述事实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华海油脂公司与陈创元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并不构成劳动关系,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华海油脂公司因与陈创元未形成劳动关系,陈创元申请再审主张其与华海油脂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陈创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创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立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