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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三原县美媛保洁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县美媛保洁工程有限公司,刘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532号原告:三原县美媛保洁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军原告三原县美媛保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三原县美媛保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县美媛保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三原县美媛保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