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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才华罚金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402号被执行人:苏才华,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汶村镇。被执行人苏xx罚金一案,依据台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苏xx应支付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