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柳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434号原告柳某,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罗某,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判员 彭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