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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柳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434号原告柳某,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罗某,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判员 彭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