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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民督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龙龙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原龙龙,刘五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421民督30号申请人:原龙龙,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被申请人:刘五生,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申请人原龙龙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原龙龙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被申请人以建房为由向申请人分批借款共计714000元,2016年7月22日借款200000元,2016年9月2日借款200000元,2017年1月5日借款54000元,2017年3月9日借款260000元。申请人多次催要欠款,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按约定还款。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刘五生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四支、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一支、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支,证明被申请人欠款的事实。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原告欠款71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五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原龙龙714000元。申请费3647元,由申请人原龙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