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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琪英、张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9028084—3法定代表人张波,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地址:巧家县白鹤滩镇玉屏社区新华北路57号。委托代理人谭振方,男,现年48岁,云南省巧家县人,信用联社职工,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罗琪英,女,生于1967年2月12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张虹,女,生于1971年6月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关于原告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琪英、张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巧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罗琪英偿还原告巧家县���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人民币56111.92元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定于2015年8月31日前偿还完毕,被告张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601.50元,被告罗琪英自愿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罗琪英、张虹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罗琪英、张虹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但要求保留债务权利。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允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227号案终结执行。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