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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胜利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胜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97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胜利,男,1982年1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西安市临潼区。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胜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冯胜利饮酒后驾驶陕A×××××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南三环辅道经西沣路行驶至绕城高速西高新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冯胜利血醇浓度为123.37mg/100ml,系醉酒驾驶。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冯胜利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冯胜利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冯胜利饮酒后驾驶陕A×××××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南三环辅道经西沣路行驶至绕城高速西高新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冯胜利血醇浓度为123.37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胜利的供述和辩解;4、血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胜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胜利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冯胜利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胜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毛宏波人民陪审员  刘新玲人民陪审员  肖阿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雨打印:相丽华校对:张雨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