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66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连勃尔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志令、孙文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勃尔泰集团有限公司,吴志令,孙文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6646-1号原告:大连勃尔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尚书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天杰,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令,男,194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庄河市。被告:孙文凤,女,195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庄河市。原告大连勃尔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令、孙文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勃尔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江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蒋巧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