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2956号原告:赵某,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康某,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赵某之夫。被告:全某,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赵某诉被告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杨书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