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潘光人与魏天宝、陈立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人,魏天宝,陈立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1516号原告:潘光人,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魏天宝,女,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陈立地,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潘光人与被告魏天宝、陈立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潘光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光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光人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潘光人负担。审判员 陈金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燕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