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谢克法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何美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克法,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何美俊,何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741号原告:谢克法,男,194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飞,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淮安市淮海北路50--2号综合楼六楼。负责人:钟秀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猛,该公司员工。被告:何美俊,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浦区。被告:何伟,男,199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浦区。本院受理原告谢克法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何美俊、何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王加峰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克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克法负担。审 判 长 唐铭淮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人民陪审员 吴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