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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0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马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32���关于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某某给付工程款1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履行案款27700元,于2017年8月9日履行案款134308元,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10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共计162008元。本院认为,(2016)甘3001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龙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00元已由被执行人马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