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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五里桥店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五里桥店,东阿县福仁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65号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号。法定代表人:秦玉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广超,男,汉族,1990年3月26日出生,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志强,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法定代表人:马云鹏,总经理。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五里桥店。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负责人:李军,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智军,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东阿县福仁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牛角店镇文化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鹏,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燕,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五里桥店、东阿县福仁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桂欣审 判 员  荣明潇人民陪审员  关宏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梦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