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陆春华、莫远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春华,莫远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陆春华,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莫远德,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住广西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春华与被执行人莫远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本案被执行人莫远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陆春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审判长 黄云杰审判员 廖海云审判员 张 勇二一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全嘉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