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6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6刑初111号公诉机关灵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灵寿县。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灵寿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轿车,沿2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灵寿县陈庄镇路段,将前方同向行人杨某1撞倒,造成杨某1当场死亡,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李某弃车逃逸,后于2017年1月10日到灵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灵寿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提供并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调解协议等书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从轻处罚。3、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表现积极的赎罪心态。4、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李某具备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轿车,沿2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灵寿县陈庄镇兽医站门前路段,将前方同向行人杨某1撞倒,造成杨某1当场死亡,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李某弃车逃逸,后于2017年1月10日到灵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灵寿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2017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的代理人王某与被害人杨某1的家属杨某2和、祁某1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1家属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同日被害人杨某1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减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我来投案自首。2017年1月7日大约晚上6点左右,我和梁某到刘某1家以后,刘某1叫我把在陈某土地所工作的一个叫东强的送到石咀村吴某家,我开上车拉上东强(在副驾驶坐着)先到贾峪村口一个加油站去加油,因为没拿钱也没有加上油,直接沿201省道往西向石咀村方向行驶,等我驾车行驶到陈某兽医站路段时,因为当时雾大,能见度大约有七八米,看不清路面情况,突然看到一个人,我踩刹车来不及了,直接就把人撞出去了,我车停下以后赶紧下车,看到一个人趴在公路上,那人头部底下有血,也没有细看,后来我就向西走了,边走边打电话,我先给陈某中村朋友王海军打电话让他赶紧过来并报警,他说在石家庄回不去,然后我就给我妻子王某打电话说:我撞到人了,赶紧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赶紧向兽医站这里走,打完电话以后我就上陈某北边步行向石咀村方向走,中间手机没电了,我步行走到我岳父家,我也没进家,我把手机放到我岳父家门口的面包车上,我就又上山了,在山上待了两天,我又回到我岳父家,我自己想通了,来灵寿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发生事故时我车速大约每小时三十五公里,开着近光,是在公路右侧(北边)我车前部撞到的人。我说不上那个人是怎么走的。我驾驶的车牌号是冀A×××××,车主是我妻子王某,正常年检,有交强险。我有驾驶证,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时间记不清了。发生事故前我没有喝酒。事故发生后,我往前走,东强在后边,我们先向西走,后又沿一个胡同往北走,后来我光顾往前走,什么时候东强不和我一路我不知道,他去了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2、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证言:2017年1月7日下午六点多,我表姐驾驶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到我家找我,说我姐夫出事了,我就给我姐夫打了一个电话,问他在什么地方出事了,他说在陈庄镇邮局下边(东边),然后我姐姐就开车拉上我沿2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到陈庄镇兽医站的时候,我看见公路北侧车头朝西停着我姐夫的白色汉兰达越野车开着双闪灯,前挡风玻璃碎了。我就和我姐姐从车上下来,我到跟前看见他车前边(西侧)趴着一个男的,那个男的头部有一摊血。我就拨打了110报的警,我姐姐拨打的120急救电话,120说陈某没有120,需要灵寿县城的车上去,然后我就和我姐姐在事故现场等着,我想着开上我姐夫的越野车拉伤者到医院救治。我听我姐姐的意思是,叫我到现场后说我是当时开车的司机,交警到了现场问我是谁开的越野车,我就说是我,然后交警就把我带到陈某中队了。我感觉事情比较严重,后来我又对交警人员说我不是司机。驾驶白色汉兰达发生交通事故的是我姐夫李某,我不知道他当时是去干什么,出事故时车上几个人,我在现场没有看见他。我有驾驶证,准驾车型C1。我姐姐找我之前我吃饭了,没有喝酒。我开始不知事情的严重性,顶替司机,我现在比较后悔。(2)证人王某证言:我昨天下午5点左右下班,回到家中,在家中看到李某和他朋友梁某(灵寿县陈庄镇某村)在我家歇着,然后我进屋照顾孩子,等我从屋里出来他们两个已经离开家了。晚上7点左右,我在家中接到我丈夫李某电话说他开车撞到人了,让我赶紧从家中向陈某走,并让我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和赶紧报警,没有说怎么发生的事故。挂了电话以后,我就赶紧开上我家中的面包车,到公路边上拉上我兄弟赵某(我舅舅家儿子)往陈某走,上车之后,我让我兄弟给我丈夫打电话问情况,我丈夫就说在高中学校后边,叫我们赶紧朝那里走,然后电话就中断了,我兄弟又给我丈夫拨打电话已经打不通,提示无法接通。我们到达高中校后边以后先看到我家的车(冀A×××××,登记车主是我,正常年检,有交强险)在公路北边头朝西停着,我和我兄弟赵某赶紧下车,下车后看到一个人在公路北边头朝西趴着,地上全是血,然后我叫我兄弟赵某报警,我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告诉我陈庄没救护车,得从灵寿往陈庄赶,然后我电话给我亲戚联系,让他们想办法联系陈某医院,我和我兄弟赵某在事故现场等着,交警先到事故现场,交警到事故现场以后,我让我兄弟赵某过去跟交警顶一下,我意思说交警来了,让赵某过去问问交警该怎么处理,赵某怎么理解的我不知道,跟交警怎么说的我不知道,后来交警把赵某带离事故现场,我继续在事故现场等着,等陈庄医院救护车把伤者拉走以后,我坐我姐姐的车跟到陈某医院,我家中好多亲戚朋友到医院,他们见我精神状态不好,就把我送到了家中。回到家中今天一天,我一直没见到李某,跟亲戚朋友联系寻找李某,让他早点投案自首。(3)证人姜某证言:昨天吃过晚饭之后,我就在我门市内看电视,大概晚上六点五十分左右,我听见门前“咚”响了一声,我就赶紧出门,看到我门前路北路面上有个男的,头朝西爬在公路上,头部有一摊血,一辆白色的越野车距那个男的有十几米远,东边头朝西停着,这时有两个男的已经在爬着的男的旁边,其中一个男的一边往西走一边说报警报警,后来我回我门市里拿了个手机,和旁边门市上的人一起看了看那个爬着的人,因为那个人爬着也没看清那个人是谁,也没认出那个人来,后来人就多了,交警也就来了。我没注意往西走的那个人有什么特征,不知道他后来到什么地方了。我没有看见有人从那辆白色越野车上下来。(4)证人梁某证言:2017年1月7日晚上我和麻登(李某)在他丈人家里歇了一会。我们喝水了,都没有喝酒。晚上6:30左右,麻登开车把我送到了刘某1家里,我在那歇着,他什么时间走的怎么走的我不知道。后来我媳妇打电话告诉我说:麻登碰车了,而后我就到了事故现场,当时是晚上7:00左右。我到现场后看到麻登的车,他的车前躺着一个人,后来就打120,120车来后把那个人抬上车送到陈庄医院,到陈庄医院一看说人不行了,医生让通知其家里人。出事后我刘某1说麻登是去送地矿上班的一个人,那个人叫什么我不知道,也不熟悉,那个人刘某1的朋友。(5)证周某1强证言:2017年1月7日因为家中有事我请了一天假,下午2点多,陈庄东村杨明给我打电话说去刘某1家中歇会,5点左右,我刘某1家中,我们三个在他家歇了有一个多小时,然后我说我打算去石咀村吴某家中歇会。等我们刘某1家门口,麻瞪和另外一个男的正好刘某1家刘某1说叫麻瞪把我梢过去,然后我就上麻瞪开的白色越野车,沿着2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我当天感冒,上车以后,我就靠在座位上迷糊,车走着走着,我听见咚一声响,我就问怎么了,麻瞪说出事了,随后我们两个就下车了。我看到一个人头朝西趴在公路上,麻瞪过去翻了下那个人,我没有过去,然后他说:报警、报警,边拿手机边向西走,我看他打电话我想着他在报警,我也追着他往西走,我意思是追上他,说出车祸了先别走,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走到有胡同的地方麻瞪往北走了,我也没追上他。后来我给我同学李某2打电话,李某2陈某庄邮局东边接上我,把我送到石咀村吴某家中,后来我就在吴某家中睡觉了,一直到第二天早晨7点多,我给我们所付某柱打电话说昨天晚上我坐别人的车出了个事故,所长告诉我把我们所杨某1智撞死了,我才知道昨天晚上被撞的人杨某1智。我们车是在公路中心北边撞的人,撞到什么部位我说不上。发生事故时天气已经黑了,有雾,不知道车速多少。我们开着大灯,远近光说不上,不注意有没有路灯。我乘坐麻瞪车时没有闻到酒味。(6)证付某柱证言:我是灵寿县国土资源陈某庄所所长杨某1是副所长。2017年1月7日晚杨某1智上班,我们发现《设施农用地审批表》这份表一共6张,其中少了几页,因为我们单位没有复印机,我安排他去外边复印。晚上7点左右陈某庄镇西村王某2给我打电话陈某庄兽医站出事了,好像是我们所的人,我去以后交警和120急救车已经在现场了,一个人在公路北边非机动车道里头朝西趴着,一辆白色越野车在人东边头朝西停着。我看那个人杨某1智,我就跟我们局里汇报,然后我叫我们所的人想法杨某1智家属联系。后来我们帮着120救护人员把人抬到急救车上,我跟着去陈某庄医院,在医院杨某1做了心电图,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然后我一直陈某庄医院等杨某1家属来了,等殡仪馆车来了以后,我和我们所的几个同志随殡仪馆车到灵寿县殡仪馆,安顿好之后我们又杨某1智家安慰家属。发生事故的地点距离我们所大约二三百米。当时天气有点雾,白天下雨夹雪,路面潮湿。没有注意当时路面有没有路灯。(7)证刘某1证言:2017年1月7日晚,我吃过饭之后给某村梁某兰打电话,让他到我家有点事,等了大概半小时,在我家里歇着陈某庄东村杨某3明陈某庄土地所周某1强要走,我把他俩送到门口,麻瞪(李某)梁某兰开着一辆白色越野车过来,我说麻瞪(李某)周某1强捎到某村,我没看到他们怎么走,不知道谁开的车。后来,我梁某、杨某3明又回到我家歇着商量事,第二天才听别人说麻瞪(李某)的车出事了。那杨某3明周某1强没有在我家中吃饭,我们这吃晚饭皁,那天我下午四点多就吃了晚饭杨某3明先到我家,后杨某3明周某1强打电话周某1强才来我家。我见到麻瞪(李某)时,没有闻到他身上有酒味。(8)证杨某2春和证言:我杨某1父亲。2017年1月7日晚上8点多杨某1挑担子杨某1智的弟弟杨某4出去了,也没给我说什么事情,后来我感觉有事瞒着我,我就给杨某4打电话,晚上11点多我才知杨某1智发生交通事故了杨某1在灵寿县国土陈某庄土地所工作,平时吃住在单位。近段时间因为防治大气污染,他们单位24小时在岗在位,已经两个月没回家了,我不知道他去干什么发生的交通事故。我与肇事方自愿达成调解,并已履行。(9)证祁某1证言:我杨某1系夫妻关系,我们与肇事方达成调解并已履行。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2017年1月7日灵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张,拍摄现场照片11张,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及现场情况。肇事驾驶人没有在现场。(2)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1份:证明车辆受损情况。4、鉴定意见(1)2017年1月17日灵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灵公交认字[2017]第1724000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驾驶机动车,夜间、雾天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规定车道通行,遇情况措施不当,肇事后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弃车逃逸,是此事故形成的原因。李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1无责任。(2)2017年1月11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公冀石物证鉴尸检字[2017]2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照片2张):根据检验所见头部损伤的程度杨某1智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为进一步明确死因,建议进行解剖检验。(死者家属不同意)5、书证(1)受案登记表1份:2017年1月7日18时57分许赵某凯报警称:201省陈某庄镇兽医站门前路段,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一行人死亡。(2)灵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1月7日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份,证实:李某驾驶冀A×××××8小型普通客车被依法扣留。(3)信息查询情况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1份:李某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为2011年10月10日,有效期6年冀A×××××8小型普通客车所有王某,注册日期为2014年1月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月。信息查询单2份:李某驾驶证状态正常,肇事车冀A×××××8小型普通客车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违法信息查询单1份冀A×××××8号小型普通客车多次违法驾驶被行政处罚信息详情。(4)2017年1月17日灵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关于李某交通肇事归案说明1份:2017年01月07日18时46分许,李某驾冀A×××××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201省道灵寿陈庄镇路段,将前方同向行杨某1智撞倒,造杨某1智当场死亡,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李某弃车逃逸,2017年1月10日李某来我队投案,并交代了肇事案情。(5)2017年1月17日灵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证明1份:2017年1月17日通过“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进行查询,未发现被告人李某有违法犯罪记录。(6)心电图1份杨某1智于2017年1月7日19点53分心电图成直线。(7)委托书1份(附李某身份证复印件王某琼常住人口信息):李某委王某全权代理其杨某1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8)协议书和谅解书:2017年3月6日甲方李某的代理王某与乙杨某1的家杨某2和祁某1达成调解,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乙方出具谅解书,对李某行为表示谅解。(9)送达回证4份: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送王某琼杨某2春和。6、追记一份,核实协议书、谅解书内容是真实的,对李某行为表示谅解,不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和被害方达成调解已赔偿被害方并得到被害方谅解,量刑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量刑时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量刑时酌情考虑。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合文审判员  侯晓莉陪审员  苏晓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