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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郭韩霞与秦彩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韩霞,郑春庆,秦彩仙,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886号原告:郭韩霞,女,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高平市人。被告:郑春庆,男,1961年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被告:秦彩仙,女,1965年2月5日生,汉族,住高平市。被告: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吴村镇王放营村东北1000米。法定代表人:王横排,任经理。原告郭韩霞与被告郑春庆、秦彩仙、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亨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韩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3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款之日止;2、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间,原告与被告郑春庆、秦彩仙相识,经该二人介绍并保证,原告同意将款借给被告亨泰公司。后原告于2015年5月1日借给被告亨泰公司20000元。原告与被告亨泰公司之间签订有借款合同,被告亨泰公司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原告2700元,余款17300元至今未归还。为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有借款合同及借据各一份,借款人为被告亨泰公司,并加盖其法定代表人王横排的印章。经向原告郭韩霞和被告秦彩仙了解,其表示被告亨泰公司与多人签订有类似合同,且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现有类似案件三件。本院根据案情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调取了(2016)豫0702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查明被告亨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横排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然后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其实际控制的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第三被告),被该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亨泰公司向其借款的行为,涉嫌王横排经济犯罪,不应以经济纠纷处理。故应驳回原告郭韩霞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韩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退还原告郭韩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侯彦菲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