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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庞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1315号原告:庞某,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丛台区展览馆后街4号1号楼2502室,现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荣,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市。原告庞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庞某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东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