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2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马煜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煜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泰。被执行人:马煜景,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煜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临尧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马煜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嘉湖枫情阳光城159号-408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执行中,被执行人马煜景未能协助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协助将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嘉湖枫情阳光城159号楼-408号房屋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