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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德远与被告李思尧、李仕超、廖乙全、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远,李思尧,廖乙全,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995号原告:赵德远,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军,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宜宾县,住宜宾县,系赵德远之兄。被告:李思尧,男,200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告暨被告李思尧法定代理人:李仕超,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告:廖乙全,男,199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78859659Y,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僰候路二段142、144号。主要负责人:王涛,总经理。原告赵德远与被告李思尧、李仕超、廖乙全、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赵德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远负担。审判员  尹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