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钢信用社与李贵吉、王晓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钢信用社,李贵吉,王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钢信用社负责人王庆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贵吉,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生,住址:林州市。被执行人王晓锋,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生,住址:林州市。本院在执行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钢信用社诉李贵吉、王晓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81民督64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