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某、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林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住西林县。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190号案件中,申请人黄某于2017年8月15日以申请书中的被执行人名字写错为由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2017)桂1030执190号案件强制执行的申请。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某名字应为李诗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黄某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在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春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