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永康市神舟工贸有限公司、东阳市永福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神舟工贸有限公司,东阳市永福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709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神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山镇宁塘村。法定代表人朱浙敏。被执行人东阳市永福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功能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1251414。法定代表人李福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神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永福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东阳市永福杯业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东阳市永福杯业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