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1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海涛与孙传禄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涛,孙传禄,冯义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299号原告赵海涛,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民,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传禄,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冯义华,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海涛与被告孙传禄、冯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计18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法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