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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赣州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建新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赣州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村土庙上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339394101。法定代表人曹清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建新,男,汉族,1952年1月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赣州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建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551号,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58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新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赣州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赣州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建新应履行的人民币2158元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章平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