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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1407严登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登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4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登国,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江苏省金湖县。2001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10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7年2月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晔,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登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登国及辩护人杨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严登国醉酒后驾驶苏H×××××小型轿车由昆山市昆太路胡桃里饭店门前路段出发,行驶至长江路夹浦新村门口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严登国血液中乙醇浓103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严登国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严登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报告,证人严某、张某的证言,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抓拍照片,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资格查询、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登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严登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登国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严登国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严登国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严登国的犯罪情节及人身危险性,不宜对其宣告缓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登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