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袁金国、黄新荣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金国,黄新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督16号申请人:袁金国,住德安县。被申请人:黄新荣,住德安县。申请人袁金国与被申请人黄新荣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8日发出(2017)赣0426民督1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黄新荣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给被申请人黄新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赣0426民督1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一十六元六角七分由申请人袁金国负担。审判员 熊本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清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