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4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平华、林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华,林涛,程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4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平华,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林涛,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程朝忠,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申请执行人刘平华与被执行人林涛、程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4)信民一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程朝忠所有的坐落于上饶市××区××室房产(但因该房产属轮候查封,等待参与分配),2017年6月7日查封被执行程朝忠所有的赣E×××××、赣E×××××、赣E×××××车辆及被执行人林涛所有的赣E×××××车辆(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