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潘淑贤与柴权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淑贤,柴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3民初817号原告潘淑贤,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1221987********,壮族,籍贯武鸣县,农民,住广西省武鸣县锣圩镇培联村。委托代理人覃国前,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权,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76********,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住海伦市共荣乡友好村*组。原告潘淑贤与被告柴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淑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权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淑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柴权离婚;2.婚生长子柴佳宁(2008年10月20日出生)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1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并婚生长子柴佳宁(2008年10月20日出生)。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口角打架。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回到原告娘家居住,不再与被告往来,被告也未到原告娘家来看望原告。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柴权离婚。被告柴权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结婚证明1份。2011年7月1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属实。2.武鸣县锣圩镇培联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实被告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回到本村从未离开过,被告柴权也未来探望过原告,双方已无任何联系。3.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系被告母亲,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且家里与被告柴权无联系方式。3-8.原、被告身份证明。对原告提交到法庭的原、被告身份证明证据3-8亦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但夫妻感情淡漠,2013年7月12日回到原告娘家后双方再无任何联系,显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此种婚姻关系维持下去,对双方均有害无益。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缺席判决原、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潘淑贤与被告柴权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潘淑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凤涛审判员 孟令臣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