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执异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福州亿磊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福州亿磊贸易有限公司,魏波,汪溢芳,魏诚同,李雪香,魏诚华,魏雅珠,魏诚安,郭华钦,魏长春,魏秀珍,许恒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执异150号案外人:俞礽福,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91号。法定代表人:陈磊。被执行人:福州亿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排尾路268号利嘉花园1号楼A17店面。法定代表人:许恒文。被执行人:魏波,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汪溢芳,女,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魏诚同,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李雪香,女,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魏诚华,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魏雅珠,女,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魏诚安,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郭华钦,女,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魏长春,男,汉族,1933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魏秀珍,女,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许恒文,男,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在本院执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与福州亿磊贸易有限公司、魏波、汪溢芳、魏诚同、李雪香、魏诚华、魏雅珠、魏诚安、郭华钦、魏长春、魏秀珍、许恒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俞礽福以租赁了魏诚同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国货路西段永兴楼102单元及32号杂物间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予以受理。2017年8月2日,案外人俞礽福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俞礽福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石文玉审判员 林 辉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