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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耀飞、王丹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耀飞,王丹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732号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丁耀飞,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王丹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耀飞、王丹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计966元,由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牛旭峰人民陪审员  刘福平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