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耀飞、王丹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耀飞,王丹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732号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丁耀飞,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王丹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耀飞、王丹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计966元,由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牛旭峰人民陪审员 刘福平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