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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意龙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意龙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任春军,倪华耀,任秋媛,沈雪军,朱锡荣,任中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7266号原告: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52-1号。法定代表人:杨兴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若岚,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杰,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中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雪军。被告:江苏意龙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任春军。被告: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中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倪华耀。被告:任春军,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倪华耀,男,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任秋媛,女,194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沈雪军,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朱锡荣,男,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任中寅,男,194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小贷公司)诉被告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稷公司)、江苏意龙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龙公司)、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格公司)、任春军、倪华耀、任秋媛、沈雪军、朱锡荣、任中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源小贷公司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中稷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2.5‰,按月结息,逾期利率为约定利率再上浮50%。中稷公司借款后未支付利息及本金。中源小贷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17000元。2、人的担保情况:意龙公司、博格公司、任春军、倪华耀、任秋媛、沈雪军、朱锡荣、任中寅就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中稷公司向中源小贷公司归还借款500万元,及承担相应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按照月利率12.5‰计算)、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5‰上浮50%计算);2、中稷公司赔偿中源小贷公司律师费损失217000元;3、意龙公司、博格公司、任春军、倪华耀、任秋媛、沈雪军、朱锡荣、任中寅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案件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被告中稷公司、意龙公司、博格公司、任春军、倪华耀、任秋媛、沈雪军、朱锡荣、任中寅均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中源小贷公司诉称事实有借款合同、江苏农贷借款借据、结算业务委托书、本票交付签收凭证、保证合同、承诺书、结欠本息凭证、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收据、律师费收费标准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稷公司、意龙公司、博格公司、任春军、倪华耀、任秋媛、沈雪军、朱锡荣、任中寅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证据,系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上浮50%计算)。二、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17000元。三、江苏意龙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任春军、倪华耀、任秋媛、沈雪军、朱锡荣、任中寅对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320元(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意龙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任春军、倪华耀、任秋媛、沈雪军、朱锡荣、任中寅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诸国新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华吉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