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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红宇与王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宇,王厚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213号原告陈红宇,男,生于1970年9月2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务农,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钟伟,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厚超,男,生于1970年6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务农,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宇诉被告王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红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宇撤回对被告王厚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减半收取4025.00元,由原告陈红宇负担。审判员  邹丽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飞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