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春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390号移送执行单位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张春光,男。本院在执行张春光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春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曹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