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3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俐与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俐,徐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946号原告王俐,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委托代理人曹俊峰,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峰,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原告王俐与被告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徐峰住所地地址查无此人。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王俐不能提供出被告徐峰的具体住所地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国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