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保令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友瑞罗瑞林与罗世安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友瑞,罗瑞林,罗世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保令3号申请人:林友瑞,女。申请人:罗瑞林,女。被申请人:罗世安,男。申请人林友瑞、罗瑞林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称: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林友瑞、罗瑞林。2017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因家庭琐事殴打申请人林友瑞致其轻型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申请人罗瑞林在劝阻时亦遭到被申请人的殴打并受伤,次日,被申请人被城口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跟踪、骚扰申请人及其亲属;3.禁止被申请人以信息等方式向申请人发送威胁、咒骂等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友瑞、罗瑞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罗世安殴打、威胁申请人林友瑞、罗瑞林;二、禁止被申请人罗世安跟踪、骚扰申请人林友瑞、罗瑞林及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罗世安以信息等方式威胁、咒骂申请人林友瑞、罗瑞林。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被申请人罗世安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审判员 杨小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