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8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307号原告: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28580U。法定代表人:李晓玲,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九��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秋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