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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任胜峰与薛镇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胜峰,薛镇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000号原告:任胜峰,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薛镇中,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任胜峰与被告薛镇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任胜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胜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胜峰负担。审判员  申学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