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任胜峰与薛镇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胜峰,薛镇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000号原告:任胜峰,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薛镇中,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任胜峰与被告薛镇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任胜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胜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胜峰负担。审判员 申学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