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静、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刘静,女,汉族,1976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金伟,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传文,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356号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04477443。法定代表人:周翔,该公司董事长。刘静申请执行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静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2民初1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