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蒋世群与赵淑莹、项科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世群,赵淑莹,项科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62号原告:蒋世群,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赵淑莹,女,195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项科菊,女,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原告蒋世群诉被告赵淑莹、项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淑莹、项科菊名下价值5.5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世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赵淑莹、项科菊名下财产5.5万元;二、查封本案担保人蒋世群名下位于巢湖市篆池河路东侧山水华庭13号楼1单元201室房产(房地权证皖(20**)巢湖市不动产权第192122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