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灿荣与范富添、张华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灿荣,范富添,张华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606号原告:李灿荣,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和锦,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富添,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华招,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李灿荣与被告范富添、张华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李灿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范富添、张华招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借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李灿荣与范富添系朋友关系,李灿荣长期在外经商。2016年2月14日,李灿荣回家过春节时,范富添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李灿荣借款50000元,期限一年,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李灿荣经多次电话催促,范富添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张华招为范富添的妻子,依法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维护李灿荣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支持李灿荣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系实践性的双务合同,除了双方当事人要有借贷的合意外,还要有款项交付的事实。本案中,李灿荣虽有范富添出具的《借条》,但范富添否认收到该借款,并提供了李灿荣于2016年报码时的双方通话录音《光盘》以及银行《存款明细账》,以此证实该笔借款是因李灿荣向范富添下注“六合彩”产生的赌债。而李灿荣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借款项的来源,又不能合理说明债权发生的过程。由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有涉嫌赌博犯罪的嫌疑,且数额较大,而有关当事人是否构成赌博犯罪,不应由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予以认定,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灿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阙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阙珊(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