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程胜利犯诈骗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98号之一被执行人程胜利,男,汉族,1970年5月12日生,本科学历,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西三巷18号。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河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程胜利罚金100000元,罚金应在2014年1月16日前交纳,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经查被执行人程胜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程胜利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