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黄山市汉高精品酒店有限公司,汪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终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静,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F1235957-0。负责人:方志明,该行行长。原审被告:黄山市汉高精品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422351-8。法定代表人:朱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汪忠,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上诉人杨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原审被告黄山市汉高精品酒店有限公司、汪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静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静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林丹审判员 戴东辉审判员 胡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