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1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罗文强与王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强,王书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201民初97号原告:罗文强,男,1972年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王书立,男,1963年出生,户籍所在地第二师二十九团。原告罗文强与被告王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文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书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1日,被告王书立从原告处借现金11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偿还。但到期后,被告却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书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被告王书立向原告罗文强借款11000元,原告罗文强于当日从其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xxxxxx29)中支取现金11000元后,交给被告王书立,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有王书立借罗文强现金11000元(壹万壹千元)王书立2016.3.30”(该借条上日期笔误书写为:2016.3.30)该笔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无果。另原告提交了一份2017年2月27日第二师二十九团梨华社区出具的证明一份(上有第二师二十九团团长黄学东签字确认),证实被告王书立系该辖区居民,现其本人不知去向,无法联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证明及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王书立向原告罗文强借款1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王书立应履行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书立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三日内向原告罗文强偿还欠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500元,合计575元(原告罗文强已预交)由被告王书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燕审 判 员 赵 利人民陪审员 林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