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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13261谭才成与毛善友、王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才成,毛善友,王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3261号原告:谭才成,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毛善友,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王爱芳,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才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50元,由原告谭才成负担。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