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13261谭才成与毛善友、王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才成,毛善友,王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3261号原告:谭才成,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毛善友,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王爱芳,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才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50元,由原告谭才成负担。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 莎 百度搜索“”